📢 国资委资产评估备案办法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该办法于 2005 年 9 月 25 日公布,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 国资委资产评估备案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备案范围📌📌📌📌国资委资产评估备案办法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 产权转让;
- 资产转让、置换;
-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 资产涉讼;
-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备案管理📌📌📌📌国资委资产评估备案办法规定,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备案材料📌📌📌📌企业在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后、资产评估报告出具前发生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评估报告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备案程序📌📌📌📌备案材料完备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国资委资产评估备案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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