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各类经济活动提供了公正、客观的价值评估服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业收费行为,保障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县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青县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 计件收费
- 单项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不低于基本标准的 70%,最高不超过基本标准的 2 倍。
- 批量评估收费一般不低于基本标准的 60%,最高不超过基本标准的 1.5 倍。
- 计时收费
- 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 元/人·小时;
- 合伙人、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200-2000 元/人·小时;
- 注册评估师:100-1000 元/人·小时;
- 助理人员:50-500 元/人·小时。
- **委托人可以自愿选择按本标准或差额费率累进计费方式支付评估费用。
- **在同一评估目的下,由于评估对象的物理状态、法律权属、经济状况、评估目的等因素的不同而可能导致评估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差别费率。
- **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收费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评估费用原则上由委托方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与评估机构协商,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由相关方支付。
-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业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减免政策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满后,根据评估行业发展情况和物价变动因素适时调整。
- **本标准由青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收费方式
监督管理
其他事项
就是青县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公示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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