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是由评估师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等基本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
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
- 真实性:资产评估报告必须真实反映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准确性: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不得有歧义或者误导性表述。
- 完整性:资产评估报告必须完整地反映评估过程和结果,不得有遗漏或者省略。
- 合规性:资产评估报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要求。
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
- 评估报告正文:正文是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首部、文号、声明、目录和摘要。
- :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结论、特别事项说明、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评估报告日。
- 尾部:评估机构盖章、评估师签字盖章、附件。
- 评估报告备查文件:备查文件是资产评估报告正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 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 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的承诺函。
- 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证明文件。
-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是对评估报告法律效力的限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 **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 未经评估机构书面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要评估机构书面同意的,评估机构应当核实摘抄、引用或者披露的内容。
-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该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 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资质。
- 评估师: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 评估程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评估报告的审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制度,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资产评估报告的质量。
- 资产评估报告是一种专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后发表的专业意见,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 资产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决策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可以为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相关当事方、政府有关部门等提供决策依据,但是其法律效力取决于评估报告的质量和使用范围。
- 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
- 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受到争议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果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受到争议,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 资产评估报告的存档: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评估报告存档制度,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 资产评估报告的查阅:资产评估报告的查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进行,查阅人应当遵守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关规定。
- 资产评估报告的更正和补充:如果发现资产评估报告存在错误或者遗漏,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充,并向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相关当事方、政府有关部门等发出更正或者补充通知。
- 资产评估报告的销毁:资产评估报告保存期限届满后,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销毁。
资产评估报告的出具
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
资产评估报告的管理
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是保障资产评估报告质量和法律效力的重要制度,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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